法规(杂项修订)法案 1994 年第 2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4年
法令(杂项修订)法案 目录 第 251994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94 年 7 月 25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杂项修订 附表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法规(杂项修订)第 251994 号法案 阅读第一次是在 1994 年 7 月 25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改新加坡共和国某些法规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 1994 年 7 月 29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法规(杂项修正案) 1994 年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 (2) 部长可以为本法不同条款的实施指定不同的日期。杂项修订 2. 附表第一栏所指明的法令的规定,按照其第二栏所规定的方式进行修订。时间表 第二栏 (1) 第一栏 《审计法》(第 17 章) 第 9 节 删除第 (3) 款中的 Every 一词,并替换为受第 (3A) 款的限制,every。在第 (3)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3A) 款 第 3 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向议会提交任何报告或声明,其中包含总理负责部长的任何事项以及辩护方的建议,永久国防部秘书和国防军总司令,证明是新加坡的国防和安全所必需的,总理和负责国防的部长所持有的任何证明都是其中规定事项的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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