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杂项修订)法案 1982 年第 2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2年
法令(杂项修订)法案 目录 第 251982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82 年 12 月 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杂项修订 3 在不被质疑的法案开始前强制收购财产 附表 解释性声明 支出公共资金法规(杂项修订)法案第 251982 号法案于 1982 年 12 月 3 日首次阅读。修订新加坡共和国某些法规的法案。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08 Dec 1982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 杂项修正案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1982 年法令(杂项修正)法。 2. 本法附表第一栏规定的法令规定(本法中称为规定规定)按第二栏规定的方式进行修正。在法案生效前强制收购财产不得被质疑 3.(1) 不得以收购不符合任何一项为由,在任何法院质疑对本法案开始实施的任何强制收购本法生效前有效的规定。 (2) 本法生效后在任何法院就第 (1) 款适用的任何事项而未决的任何诉讼或诉讼应在任何一方的申请下被驳回,法院可下令它认为合适的成本。时间表第一栏。第二栏。新加坡港务局法(第 173 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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