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服务执照管理局法案 目录 法案第 601970 号 首次阅读 1970 年 12 月 30 日 长标题 制定一级方程式 短标题和开始 2 解释 3 设立巴士服务执照管理局 4 部长的指示 5 巴士服务执照 7 颁发执照的通知 8许可条件 6 当局需要考虑的事项 9 要求提供经审计账目的权力 11 暂停和取消许可 10 处罚 12 条例 13 废除新加坡在线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71 年 12 月 5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 14过渡性条文 解释性说明 公共金钱巴士服务牌照局开支条例草案第 601970 号 1970 年 12 月 30 日第一次阅读。废除和重新制定 1956 年综合巴士服务牌照局条例(1956 年第 13 号)并修订的法案和废除《新加坡电车条例》(第 111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1970 年巴士服务执照管理局法,并应在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当局是指根据本法第 3 条设立的巴士服务许可当局;公共汽车是指用于在定期服务上运送乘客的公共服务车辆,其中乘客被单独和不同的票价收费;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法获得巴士服务执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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