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罪行(修订)法案 目录 第 121970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70 年 3 月 30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6 条解释性声明121970 1970 年 3 月 30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轻微罪行条例》(修订版第 117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国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 1970 年《轻微罪行(修正案)法案》,并应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70 年 4 月 2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2022 年 2 月 23 日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废除及重新制定第 6 条 2. 《轻微罪行条例》第 6 条现予废除,并以下列取代之根据本条第 (2) 款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或根据该款发出的牌照的规定或条件,即属犯本条例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不超过500 美元或不超过 6 个月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罚。 (2) 警务处副处长可不时发出命令,该命令将在宪报刊登,授权在某些固定日期、在某些固定时间或之间,以及在某些特定时间内燃放或燃放烟花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他或由他授权的任何警务人员,可在支付了由其指定的费用后,向任何人或团体发放燃放或燃放烟花的许可证。部长,不时在宪报上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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