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博物馆(修正案)法案目录 法案第 481968 号第一次阅读 1968 年 12 月 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4 条 3 修订第 5 条 解释性声明 国家博物馆的支出(修正案) ) 法案第 481968 号法案于 1968 年 12 月 3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法案 修订 1957 年国家博物馆条例的法案(1957 年第 30 号)。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补充 1968 年 12 月 7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68 年国家博物馆(修正案)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 2. 1957 年《国家博物馆条例》第 4 条特此废除,并以第 4 条的废除和重新制定取代之 国家博物馆委员会 4.(1) 为了就国家博物馆的运作向部长提供建议,一个委员会应以国家博物馆委员会的名义成立。 (2) 国家博物馆委员会的组成和程序由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则规定。 (3) 国家博物馆委员会的职能是 (a) (b) (c) (d) 就获取展示材料和参考藏品向馆长提供建议;应馆长的要求,代表博物馆就收到私人收藏家借出的资料或赠与的资料进行谈判;协助馆长使展览馆尽可能有趣、内容丰富、全面和有价值;建议馆长进行任何有助于促进博物馆目标的活动,以及公众感兴趣和有益的活动; (e) 就博物馆活动的经费筹措和博物馆职员的培训向馆长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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