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登记委员会(修订)法案 1968 年第 42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8年
海员登记委员会(修订)法案 目录 第 421968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68 年 12 月 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2 节的修订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海员登记委员会(修订)法案第 2 号421968 第一次阅读于 1968 年 12 月 3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 1957 年海员登记委员会条例的法案(1957 年第 11 号)。由总统在 1 的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本法可被引用为 1968 年海员登记委员会(修正)法,新加坡法规在线 于 1968 年 12 月 7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3 2022 年 2 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第 2 条的修订 2. 特此修订 1957 年《海员登记委员会条例》第 2 条,删除其中出现的海员的定义,代之以以下海员,指通常从事船舶工作的任何人,其物品超出总统根据《商船条例》(第 207 章)的条文不时下令宣布为港口的任何港口或地方,但 (a) 船长、大副、工程师、无线电官员、乘务长、学员除外、chinchews、买办,或任何chinchew或买办工作人员、洗衣工和装卸工; (b) 部长批准的任何培训计划下的试用水手、试用机舱手、试用餐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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