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1963 年 10 月 22 日,星期日,首次发表于 1963 年 10 月 22 日下午 500 点的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B 号通知 1 特此公布新加坡(众议院选举)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1963 年 10 月 22 日在议会中提出。新加坡(众议院选举)法案第 11963 号法案。第一次阅读于 1963 年 10 月 22 日。法案提出了一项条例,规定首次选举众议院议员来自新加坡的联合会代表。鉴于《马来西亚法令》第 95 条规定,为首次选举新加坡众议院议员,应根据新加坡立法机关的规定,经杨迪帕尔图阿贡同意后选举产生由中央政府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如下 简称 2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3 年新加坡(众议院选举)条例。 解释 2 .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文员指立法会文员;众议院是指联邦议会的众议院;议长是指立法会议长。众议院议员的选举 3.(1) 应中央政府的要求,新加坡众议院议员在本条例实施前由立法议会选出,该议员应被视为根据本条例条文妥为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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