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纪律程序)(修订)条例 2022 S 90/202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2年
1 S 902022 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90 号新加坡共和国公共服务宪法(纪律程序)(修订)条例 2022 为行使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总统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1. 这些条例是 2022 年公共服务(纪律程序)(修订)条例,并被视为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开始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公共服务(纪律程序)条例 (Rg) 第 2 条1) (在本规例中称为主要规例)经修订 (a) 在常任秘书长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委员会指 (a) 就公职人员(作为司法服务人员)而言,司法机构服务委员会; (b) 就公职人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而言,法律服务委员会; (c) 就委员会的任何其他公共服务公职人员而言; S 902022 2 (b) 在常任秘书的定义 (f) 段之后,插入以下 (fa) 司法服务委员会秘书;。删除和替换第 14 条 3. 删除主要条例第 14 条,并以下列条例代替 履行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州法院常任秘书职能的人员 14.(1) 第 2 条可作以下修改(a) 中关于在最高法院任职的司法或法律官员的常任秘书长的定义,常任秘书长不包括首席大法官办公室的行政长官; (b) 就在最高法院任职的任何其他公职人员而言,常任秘书长不包括最高法院书记官长; (c) 就在总检察署任职的司法或法律官员而言,常任秘书不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行政长官; (d) 对于在总检察长办公室担任常任副手职位的任何其他公职人员,秘书担任总检察长;不包括 (e) 与在州法院任职的司法或法律官员有关,常任秘书不担任州法院的法官(公司包括主要地区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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