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公共服务(纪律程序)(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条例 4 的修订 No. S 354 新加坡共和国公共服务(纪律程序)(修订)条例 1997 行使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第 1 款赋予的权力,总统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生效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1997 年公共服务(纪律程序)(修订)条例,并将于1997 年 8 月 15 日开始实施。第 4 条的修正被修正 2.《公共服务(纪律处分程序)条例》(Rg 1)第 4 条(a)删除了第 4 行和第 5 行中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的字样第 (2) 款并替换为 14 个工作日; (b) 删去第(8)段而代以以下第(8)段,在研讯中,代表政府的证据须由常任秘书长提名的公职人员呈交,而该公职人员无须是经确认的人员。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8 月 1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接受调查的官员正在任职。 (8A) 委员会可酌情允许受调查的公职人员由一名辩护律师和律师、另一名无需经过确认的公职人员或工会官员小组成员代表。 (8B) 代表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的人,其级别不得高于委员会成员或常任秘书长根据第 (8) 款提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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