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842021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84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批准的财务和国库中心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21 行使《所得税法》第 43G(1) 条赋予的权力, 财政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21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财政和国库中心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正案)条例,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 修正案第 2 条 2. 2017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条例(GN 编号 S 882017)第 2 条进行了修订 (a),删除了合格活动定义的 (b) 段,以及替换以下 (b) 段 交易或投资于存款证、票据、债券、国库券、商业票据、AT1工具和集体投资计划(不包括作为一个单位组成的任何集体的计划由投资信托发行或经营) (i) 政府或任何外国政府; S 4842021 2 (b) 删除符合条件的活动定义的 (g) 段 (ii) 小段,代之以以下 (ii) 小段,任何根据《银行法》(第 19 章)第 7 条或第 79 条持有执照的银行); (iii) 根据《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执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执照的任何商业银行; (iv) 新加坡以外的任何银行; (v) 任何公司;或(ii) 根据《银行法》第 7 条或第 79 条持有执照的任何银行; (iia) 根据《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执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执照的任何商业银行; (i) 根据《银行法》第 7 条或第 79 条持有执照的银行; (ii) 根据《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执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执照的商业银行;要么; (c) 删除合格服务定义的 (c) 段的 (i) 和 (ii) 项,并通过删除第 (i) 段的 (i) 和 (ii) 项替换以下 (d) 项合格服务的定义并替换以下小段 (i) 根据《银行法》第 7 或 79 条持有执照的银行; 3 S 4842021 (ii) 根据《银行法》持有商业银行执照或被视为已获得商业银行执照的商业银行;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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