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COVID-19 — 暂缓令)(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21 S 753/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7532021 于 2021 年 10 月 6 日晚上 9 点 45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53 号传染病法(第 137 章)传染病(COVID19 暂缓令)(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21 在行使《传染病促进健康》第 73 条赋予的权力时,制定了以下部长疾病法,条例引文1. 本条例为 2021 年传染病(COVID19 暂缓令)(第 2 号修订)条例,于 2021 年 10 月 7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传染病(COVID19 暂缓令)条例 2(1) 2020 年条例(GN No. S 1822020)(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 (a) 在 COVID19 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运输方式不包括空中或海上旅客旅行,或乘坐快速交通系统或公共汽车的乘客; (b) 在住宿地点的定义 (a) 段中的 home in Singapore 字样之后插入该房屋或公寓内的字词或房间; (c) 删除 S 7532021 2 住宿定义的 (b) 段中的字词(例如学生宿舍的房间)地点,并代之以在任何该等处所内的字词或房间。修订第 3 条 3. 修订主体条例第 3 条 (a) 删除第 (1) 款中的书面文字; (b) 如果个人是在 2021 年 10 月 7 日或之后进入新加坡的旅客,则删除第 (1) 款的 (a) 项,并替换以下 (a) 项(i) 命令中指定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该日期不得迟于命令发出之日后的第 21 天; (ii) 个人知道他或她 (A) 在根据第 (i) 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前对最后从个人身上采集的呼吸道样本进行任何 ART 或 PCR 检测后检测出 SARSCoV2 阴性的那一天; (B) 如果该个人需要进行血清学检测,则在对第 (i) 项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从该个人最后采集的呼吸道样本进行血清学检测后也检测呈阳性; 3 S 7532021 (c) 在第 (1)(aa) 段 2021 年 5 月 6 日或之后的词之后,但在 2021 年 10 月 7 日之前插入词; (d) 删除第 (1)(aa) 段的第 (ii) 小段,代之以以下 (ii) 小段,即个人知道他或她 (A) 在接受任何 ART 或 PCR 检测后对 SARSCoV2 检测呈阴性的那一天在指明(i)节所指的期限结束前最后从该人身上采集的呼吸道样本; (B) 如果该个人需要进行血清学检测,在根据第 (i) 款规定的期限结束前最后一次从该人身上采集的呼吸道样本进行血清学检测后也检测呈阳性; (e) 删除第 (4) 款 (a) 项末尾的单词或在其后插入以下 (aa) 项,以便在该地点和时间进行任何 ART、PCR 测试或血清学测试署长或卫生官员根据该法案命令个人接受;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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