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抗原快速检测提供者)(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21 S 591/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
1 S 5912021 于 2021 年 8 月 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91 号传染病法(第 137 章) 传染病(抗原快速检测提供者)(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21 在行使《传染病法》第 73 条赋予的权力时,制定了以下部长疾病法,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21 年传染病(抗原快速检测提供者)(第 2 号修正案)法规,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开始实施。第 2 条修正案 2. 传染病法规第 2(1) 条( 2021 年抗原快速检测供应商条例(GN 编号 S 267202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删除了批准和以涉及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的雇佣或奖励的字眼取代; (b) 删除已批准测试定义中的“执行”字样,代之以“执行”字样; (c) 删去合资格人士定义(d)(ii)段中执行的字眼,代之以执行字眼; (d) 在合格人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S 5912021 2 合格的自我管理测试是指主管 (a) 是合格人员的个人; (b) 符合 (i) 第 10(1)(a)、(b) 或 (c) 条所述的任何要求;或(ii) (c) 第 10(2)(a) 或 (d) 条所述的任何要求; (b), (e) 删除该词定义中进行的词语并代之以受监管的活动; (f) 在受规管活动定义的 (c) 段之后插入以下 (d) 段,以监督另一人进行自我管理的测试; (g) 在负责执行人员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自我管理测试是指以下所有内容的定义 (a) 由个人为在(b)段; (b) 个人对根据 (a) 段从他或她自己身上取出的呼吸道样本进行的相关测试活动; (c) 在 (a) 段 (b) 中所述同一个人进行的相关测试活动之后,根据 3 S 5912021 将其进行的相关活动从他或她自己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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