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撤销)规则 2020 S 574/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5742020 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74 号 破产法(第 20 章) 2020 年破产(费用)(撤销)规则 规则安排 规则 1. 2. 3. 引证和启动 撤销 保存和过渡条款 行使《破产法》第 166 条赋予的权力, 法律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20 年破产(费用)(撤销)规则,并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生效。撤销 2. 破产(费用)规则(R 3)是撤销。保留和过渡性规定 3. 尽管有第 2 条规则,在紧接 2020 年 7 月 30 日之前生效的《破产(费用)规则》继续适用于或就以下(a)根据该法第 45 条提出的临时命令申请在该日期之前; (b) 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任何破产申请; (c) 在该日期之前根据该法第 148 条提出的对已故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破产管理的任何申请; S 5742020 2 (d) 在该日期之前、当天或之后提出的针对破产人的第二次或后续破产令申请,如果该破产人是根据该法案作出的破产令的破产人; (e) 在该日期之前收到的向高等法院提出的任何请求,就马来西亚法院或任何指定国家的破产和无力偿债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寻求援助; (f) 根据该法令第 152 条,将在该日期之前被马来西亚法院判定破产的人在新加坡的财产归属马来西亚官方受让人所引起的任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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