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602016 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60 号《破产法》(第 20 章)《2016 年破产(费用)(修正案)规则》为行使《破产法》第 166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制定了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是《2016 年破产(费用)(修订)规则》并于 2016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修订附表 2。《破产(费用)规则》(R 3)附表表 B 的修订 (a) 删除第 1 项并代之以以下项目 1. 根据破产规则第 VI 部分向官方受让人支付的押金包括 1,850 (a) 金额为 50,用于处理法院文件和其他初步工作,直至作出破产令为止; (b) 135 美元,用于在作出破产令时创建和维护文件(物理和电子); (c) 140 元,用于在宪报刊登破产令及公布破产令通知; (d) 1,525 美元,用于破产的一般管理; S 3602016 2 (b) 删除第 6 项和第 7 项并代以下列项目 6. 受托人每次申请处理不超过 10 笔从破产财产账户中支付的款项的费用 7.受托人的以下报告 (a) 破产规则第 55 条要求的受托人管理破产的报告 (b) 法案第 86F 条要求的破产管理人的报告 (c) 报告根据《破产规则》第 10 条第 243A 条的规定,由受托人支持签发解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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