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562020 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56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2020 年所得税(金融部门激励公司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Q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所得税(2020 年金融部门法规(修订)税的优惠税率,并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生效。激励公司)第 8 条修正案 2. 所得税第 8 条(金融部门激励公司的优惠税率) 2005 年条例(GN No. S 7352005)被修改为 (a),删除第 (1)(b) 和 (c) 段的 (ii) 小段,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以下内容(ii) 分段有关该设施的联合工作主要在新加坡进行; (b) 通过删除第 (1)(g)(iii) 和 (vii) 段的 (BB) 项,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以下 (BB) 项,有关该设施的联合工作主要在新加坡进行; ; S 5562020 2 (c) 删除第 (1)(o)(i) 段中的文字并替换日期后的文字;自 (d) 之日起,删除第 (1)(o) 款第 (ii) 和 (iii) 项并代之以下列 (ii) 项,贷款银团的安排人、承销商或代理银行在 6 年内将银团贷款融资初始贷款协议签署后的几个月; (iii) 贷款协议在 2009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成为银团融资协议的日期; (iv) 银团融资中的所有贷款人在贷款安排人或代理银行的记录中都反映为记录的贷款人; (v) 与该设施有关的联合工作主要在新加坡进行; (e) 删除第 (6) 段并代以下列第 (6) 段,就第 (1)(b)、(c)、(g)(iii) 和 (vii) 和 (o) 段而言,这些条款中提到的境外银团融资的代理银行必须在局长指定的时间内向局长提交 (a) 融资申报表和融资安排机构关于该融资是境外银团融资的声明; (b) 如果该融资是向在新加坡有任何关联方的特定人士提供的离岸信贷融资,该特定人士的声明,即 3 S 5562020 来自该融资的资金没有,也不打算成为,转移至新加坡的该关联方; (c) 审计长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或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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