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乘客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20 S 457/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4572020 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57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20 行使道路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1) 这些规则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订) 2020 年规则,除规则 2(b) 和 3(b) 外,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生效。 (2) 规则 2(b) 和 3(b) 被视为已于 2020 年 4 月 7 日生效。规则 4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规则 (R 8)(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的规则 4 被修订(a )删去第(2)(c)款第(ii)节; (b) 在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2A) 款,尽管本规则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某人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是在 2020 年 4 月 7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期间提出的(包括 S 4572020 2 个日期在内,并在本段中称为指定期限),以下规定适用于申请 (a) 第 (2)(d) 段中要求申请附有评估报告的任何要求,除非该人在申请时管有有关文件,否则医生的证明书或证明书(在本段中称为适用性相关文件)不适用于该申请; (b) 如果申请在申请当日没有附有相关文件,则该人必须在获得许可后 6 个月内出示相关文件的授权书,如果该文件在非(a)项,须附有申请; (c) 第 (3) 及 (3A) 款对申请人提出申请日期的提述,须理解为提述在指明期间提出的申请日期后 6 个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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