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8192019 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19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建筑控制(建筑能力和生产力)(第 4 号修正案)条例 2019 年国家发展部长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是 2019 年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第 4 号修订)条例,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2011 年(可建造性和生产力)条例第 2 条( GN No. S 1992011)(在本法规中称为主要法规)对建筑控制 (a) 进行了修订,在认可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替代解决方案,与任何相关的建筑工程有关,是指基于结果的促进设计创新和实现生产力成果的解决方案,在施工阶段和 (a) 被认为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之一 f或《实务守则》所载的相关建筑高层工程预制要求;或符合 S 8192019 2 (b) 的开放式解决方案,适用于采用创新设计和施工技术的相关建筑工程,符合《实务守则》中规定的生产力提高要求;紧接在生产力数据之后,在 (b) 项之后插入的定义, 被认为可接受的建议是指在任何相关建筑工程中使用预制技术的建议,该建议满足定义 (a) 段中提到的被认为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替代解决方案;; (c) 通过在概念实施后立即插入计划定义后的生产力,项目生产力改进计划是指在任何相关建筑工程中使用创新设计和施工技术的计划,该计划满足第 ( b) 替代解决方案的定义;。...
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第 4 号修订)条例 2019 S 819/2019pdf预览版建筑控制(可建造性和生产力)(第 4 号修订)条例 2019 S 819/201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