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382019 于 2019 年 8 月 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38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新加坡调解豁免公约)令 2019 年段落安排第 1.2.3. 引文定义豁免附表引文定义 2. 在本命令中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交通部长作出以下命令 1. 本命令是 2019 年道路交通(新加坡免于调解公约)命令。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是指 (a) 不行驶的汽车在任何道路上出租; (b) 根据与司机签订的合同(明示或暗示)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以便在该车上运送租车人以及一名或多名乘客(如果有的话) ;豁免公司是指称为 P2P 物流支持的公司 (UEN 53313190A); S 5382019 2 SCM 指 2019 年 8 月 6 日和 2019 年 8 月 7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被称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活动,包括与该活动相关的任何会议和社交活动。豁免 3. 该法案第 101、106 和 107 条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R 14) 第 II 部分和第 VI 部分不适用于或与任何带有底盘号和在 2019 年 8 月 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1 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就 SCM 而言,在附表中指明的用作带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的发动机编号,前提是该车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a ) 该车辆只供获豁免公司使用,或由任何获豁免的个人在公司下行事的指示使用; (b) 车辆以登记官要求的方式显示由登记官签发的标签; (c) 在车辆在道路上使用的任何时间,有一份关于将该车辆用作私人出租汽车的有效保险单,以确保不会因死亡或身体死亡而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人因使用该车辆而造成或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d) (c) 项所述保险单项下的风险由在保单签发时在新加坡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承担; (e) 车辆及其任何附件或附件始终保持清洁、维修良好且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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