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常设仲裁法院)(修订)令 2018 S 33/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332018 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3 号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常设仲裁法院)(修正案)2018 年令行使国际组织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豁免和特权)法案,总统作出以下命令作为引证和启动 1. 本命令是 2018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修订)特权)命令,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生效。(常设仲裁法院)修订第 2 段 2. 2007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GN No. S 5192007)第 2 段(在本命令中称为主命令)对仲裁)命令(常设法院 (a) 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删除了PCA 官员并替换以下定义 PCA 官员是指 (a) 秘书长;(b) PCA 法律官员;或 (c) 实习生的任何工作人员国家局;; (b) 删除 PCA 裁决者定义中的调查委员会一词,代之以事实调查委员会一词;和 S 332018 2 (c) 删除 PCA Facility 和 PCA 的定义,以及 Facility Meeting 定义 PCA 协议是指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常设仲裁法院于 7 月 25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东道国协议2017; PCA 法律官员是指 PCA 根据 PCA 协议派往新加坡的 PCA 法律官员; PCA 办公室是指在新加坡的 PCA 办公室,旨在通过常设仲裁法院机制促进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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