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劳工组织)(修正案)令 2007 S 536/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劳工组织)(修订)令 2007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第 9 条第 S 536 号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 国际组织 ( 2007 年豁免和特权)(国际劳工组织)(修正案)令 为行使《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总统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该命令可引述为 2007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国际劳工组织)(修正案)令,并将于 2007 年 10 月 8 日生效。 第 9 条修正案 2.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第 9 条(国际劳工组织)令 (O 5) 经修订 (a) 删除第 (1) 款并代之以以下段落 (1) 除非新加坡法规放弃任何特权或豁免,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而言,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4 日他们代表,如果是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成员和副成员及其替代者,则由理事会代表成员国政府的代表以及国际理事会的雇主和工人成员和副成员劳工局及其替代人员 (a) (b) (c) 在行使其职能时,以及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应享有免于人身逮捕或拘留,免于扣押其个人行李和所有文件和文件的不可侵犯性;视情况而定,以其代表或作为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成员的身份所作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和一切行为,应享有免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并且在任何形式的税收的发生取决于居住地的情况下,当他们在新加坡履行职责时或在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在新加坡的任何期间,不得被视为新加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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