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582018 于 2018 年 7 月 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58 号《停车位法》(第 214 章)《2018 年停车位(豁免区域许可服务豁免)令》第 1.2.3 段段落安排第 1.2.3. 条引文和开始 定义 豁免区域可许可服务豁免 附表 行使授予的权力根据《停车位法》第 21 条,交通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该命令是 2018 年停车位(豁免区域许可服务豁免)命令,于 2018 年 7 月 8 日生效。定义 2。在本命令中,豁免区域是指附表中描述的新加坡任何区域。豁免区域许可服务的豁免 3. 在业务过程中进行许可活动的人 (a) 包括提供非停靠式电动辅助自行车或机动个人移动设备供公众租用,仅在豁免区域内骑行以及暴露或 S 4582018 2 (i) 允许租用这些车辆中的任何车辆在未停靠的豁免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公共场所结束;或 (ii) 接受任何此类车辆的租赁预订,这些车辆的租赁可在未停靠的豁免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或公共场所结束; (b) 在附表第 1 或第 2 部的豁免地区的情况下,根据 (i) 裕廊镇公司的许可; (ii) 根据共和国理工学院法(第 3 章)第 3 条设立的共和国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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