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352018 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35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后季债券要约的豁免)(修订)条例 2018 行使证券和期货第 337(1)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法规是 2018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对后处理债券要约的豁免)(修订)法规,并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2016 年证券和期货(投资要约)(季后债券要约的豁免)条例(GN 编号 S 2242016)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由 (a) 修订删除第 (1) 段商业信托定义中的第 282TA 条,并代以第 239D 条; (b) 通过删除第 (1) 段中市场日的两个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市场日定义,就除 BT 要约或 REIT 要约以外的债券要约而言,指 S 6352018 2 (a) (i) 债券要约的要约人实体; (ii) 如果债券将被担保为标的债券发行,则担保人实体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或 在特定产品开放交易日批准的认可交易所上市;或(b) (i) 债券要约的要约人实体的股份;或(ii) 如果债券将成为担保债券发行的标的,则担保人实体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或在认可证券交易所开放指定产品的当日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市场交易日,就 BT 要约或 REIT 要约而言,指 (a) 商业信托或 REIT 的单位(视情况而定)在批准交易所上市的日期在指定是开放的产品; 3 S 6352018 (b) 如商业信托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单位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为产品指定的开市日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或(c) 删除第 (1) 段中公布的证券交易所或定义中的词语并代之以经批准的交易所或 a;交易 (d) 删除第 (1) 段中旧债券的定义 (c) 段中的证券交易所一词,并代之以经批准的交易所; (e) 删除第 (1) 段中旧债券的定义 (d) 段中出现的任何地方的“证券交易所”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用“批准的交易所”一词代替; (f) 在第 (1) 款的旧债券定义的 (i) 款中出现的任何地方的证券一词之后,立即插入词或基于证券的衍生工具合约; (g) 删除第 (1) 款中的交易期定义中的证券交易所一词,并代之以经批准的交易所; (h) 通过删除第 (1) 段中单一目的工具、结构化票据和合成证券化交易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结构化票据具有与法案第 240AA(5) 条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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