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S 165/2018 污水和排水(卫生工程)(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1652018 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65 号污水和排水法(第 294 章)污水和排水(卫生工程)(修订)条例 2018 年公用事业委员会行使《污水和排水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经政府批准环境和水资源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8 年污水和排水(卫生工程)(修订)条例,于 2018 年 4 月 1 日生效。条例 1 的修订 2.条例 1对《污水和排水(卫生工程)条例》(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修订,删除(卫生工程)一词,代之以(卫生和污水处理工程)。第 2 条的修订 3. 主要条例第 2 条的修订 (a) 在紧接实务守则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建筑师是指根据《建筑师法》(第 12 章)注册为建筑师的个人) 并持有根据该法令颁发的有效执业证书; (b) 删除排放管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 S 1652018 2 排放管是指能够从卫生或排水管道输送任何污水或淤泥水的管道; (c) 通过在排放烟囱的定义中的管道一词之后立即插入延伸穿过至少一层的词语(有或没有偏移); (d) 通过删除卫生排水系统、卫生管道系统和卫生工程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专业工程师是指根据《专业工程师法》(第 3 章)注册为专业工程师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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