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边境执法措施)(修订)规则 2018 S 557/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5572018 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57 号商标法(第 332 章) 2018 年商标(边境执法措施)(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商标法》第 108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 本规则为 2018 年商标(边境执法措施)(修订)规则,自 2018 年 10 月 10 日起实施。 第 2 条的删除和替换 2. 《商标(边境执法措施)规则》(R 2)第 2 条(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授权官员和总干事具有该法第 81 节给出的含义;海关官员具有《海关法》(第 70 章)第 3(1) 条赋予的含义。新规则 9A、9B 和 9C 规则 9,以下规则 3. 主要规则进行了修改,在 S 5572018 2 后立即插入根据请求 9A 扣押的货物同意没收的书面承诺。就该法第 87(1) 条而言,规定的书面承诺是进口商必须 (a) 提出处置扣押货物的安排,以供总干事批准; (b) 根据总干事批准的安排处置被扣押的货物 (i) 在总干事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ii) 在海关官员的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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