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污染海洋(空气)(修订)条例 2017 S 492/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4922017 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92 号《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243 章)《2017 年防止海洋污染(空气)(修正案)条例》 在行使《防止海洋污染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时,海事新加坡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7 年防止海洋(空气)污染(修订)法规,并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生效. 附表一的修正 2. 对 2005 年防止污染海洋(空气)条例(GN No. S 1342005)附表一的第 13 条进行修正 (a) 删除第 5.1.1 段中的 NOx 并代之以 NO2;和 S 4922017 2 (b) 在第 5.2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5.3 段 安装在本条第 5.1 段适用的船舶上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等级和开关状态,并同时获得 Tier II 和 Tier III 或仅通过 Tier II 认证的,在进入和离开根据本条第 6 款指定的排放控制区域时,或当该区域内的开关状态发生变化时,应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船的日期、时间和位置。 G.N.编号S 6202006; S 3312010; S 3982011; S 212012; S 6612012; S 4672013; S 3762015; S 7992015; S 782016 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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