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17 S 313/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3132017 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13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17 年行使道路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7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乘客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和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2(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 (R 8)(在本规则中称为(a) 在评估报告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与私人租车预订服务运营商签订附属司机协议的租车司机;司机是否为私人出租汽车预订服务营办商的雇员或代理人并不重要; S 3132017 2 附属司机协议是指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司机与私人出租汽车预订服务经营者之间就私人出租汽车预订a 为司机提供服务预订服务的协议;运营商提供 (b) 为司机提供服务,以服务通过私人租车预订服务运营商预订的拼车服务,并使用指定的有司机的私人租车; (b) 删除授权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授权人是指 (a) 根据该法案第 102 条颁发的公共服务车辆执照的持有人; (b) 公共服务车辆所有人的雇员; (c) 在公共服务车辆被用于运载乘客以谋取利益时充当司机或售票员的人;或(c) 在合格证明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经认证的私人出租汽车执照持有人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R)第 8 条获得认证的公共服务车辆执照持有人14) 作为经认证的私人出租汽车执照持有人; 3 S 3132017 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授予的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牌照的汽车;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司机是指获得执照授权驾驶有司机的私人出租奖励的人(无论是否作为雇员); car for (d) 删除执照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执照是指根据法案第 110 条授予的职业执照,授权持有人 (a) 驾驶一类或多类车辆(三轮车除外); (b) 担任一辆或多辆(三轮车类车辆除外)的售票员; (c) 乘坐三轮车;或(e) 在职业治疗师的定义之后插入下列私人出租汽车的定义,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中的定义相同;私人出租汽车预订服务经营者是指在业务过程中从事以下行为(包括在新加坡境外,或部分在新加坡境内或部分在新加坡境外的行为)的人(a)接受,或为邀请或接受,从人员服务预订乘车服务;对于 S 3132017 4 (b) 将预订传达给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司机,以使用规定的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执行该乘车服务,但不包括 (i) 该法案第 VA 部分含义内的出租车服务运营商并根据该部获发牌; (ii) 根据 2015 年第三方出租车预订服务提供商法案(2015 年第 17 号法案)的含义,第三方出租车预订服务提供商,并根据该法案注册; (a) 乘客通过私人租车预订服务运营商预订在新加坡境内或部分境内旅行的交通工具; (b) 私人出租汽车预订服务,运营商搭载有专职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司机;并将预订传达给 (c) 司机使用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执行预订的交通工具, (f) 通过在公共展台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拼车服务是指但不包括出租车的服务《公共交通委员会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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