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14 S 815/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8152014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15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修订)规则 2014 年行使道路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指挥员、三轮车骑手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正案) ) 2014 年规则,并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规则 22A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 (R 8) 通过插入,紧接在第 22 条之后,以下规则 禁止招揽或游荡招揽乘客 22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获准驾驶指定车辆的人不得在公共场所ace (a) 以任何方式为任何指定车辆招揽乘客而游荡; (b) 以广告方式以外的方式招揽任何指明车辆的乘客。 S 8152014 2 (2) 第 (1) 款不适用于该款所指的人在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书面同意下根据同意条款游荡或招揽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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