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许可和业务行为)(修订)条例 2017 S 587/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5872017 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87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 2017 年证券和期货(许可和经营业务)(修订)条例 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100(1) 和 337(1) 条赋予的权力,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1. 这些法规是 2017 年证券和期货(许可和商业行为)(修订)法规,并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生效。法规 6A 的修订 2. 法规证券和期货(许可和(在本《商业行为》中称为主要条例)条例》第 6A 条被修订(第 10 条)(a),删除第 (2) 段中的 An 一词,并用以下词代替 is a person第(3)款所述的申请人,一个; (b) 在紧接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3) 款,由不在任何受监管机构经营业务的人申请授予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以进行受监管的基金管理活动代表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组合以外的活动必须采用表格 1V,并且必须连同表格中或管理局不时指定的任何相关附件和信息一起提交给管理局。 S 5872017 2 修改第 14 条 3. 修改主体条例第 14 条,在第 (4)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5) 款 如果持有资本市场基金管理服务许可证的人不经营业务在代表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组合以外的任何受规管活动中,牌照持有人不受指明条文的约束(在本条中称为风险投资基金经理)。...
证券和期货(许可和业务行为)(修订)条例 2017 S 587/2017pdf预览版
证券和期货(许可和业务行为)(修订)条例 2017 S 587/2017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