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82012 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8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许可和经营业务)(修订)条例 2012 行使第 85(1)、100、339(3)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证券和期货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生效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2 年证券和期货(许可和商业行为)(修订)法规,并将于 1 月 17 日实施2012. 第 52 条修正案 2. 《证券和期货(许可和商业行为)条例》(Rg 10)第 5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第 (1)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1A) 款第 339 条第 (2) 款不适用于在新加坡境外开展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业务,只要该款规定该行为如果在业务过程中准备的信用评级完全在新加坡境外准备,则违反该法第 IV 部分。新条例 61 3. 对主要条例进行修订,在条例 60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S 182012 2 在紧接 2012 年 1 月 17 日之前从事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业务的人 61. 任何在紧接 2012 年 1 月 17 日之前, (a) 自 2012 年 1 月 17 日起为期 6 个月,从事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业务的,无需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即可从事提供信用评级服务业务; (b) 如果在 (a) 段所提述的 6 个月期限届满前,他申请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经营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业务或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包括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直至其获发牌照之日,或其申请被拒绝或撤回之日,以较晚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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