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许可和商业行为)(修订)条例 2011 S 418/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4182011 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18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 2011 年证券和期货(许可和经营)(修订)条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123、337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引述以下法规并开始生效 1. 本法规可引称为 2011 年证券和期货(许可和商业行为)(修订)法规,自 2011 年 8 月 31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45 条 2.删除《证券和期货(许可和商业行为)条例》(Rg 10)第 45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并以下列条例代替证券借贷 45.(1) 受第(2),如果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 (a) 从这些证券的所有者那里借入证券(在本条例中称为e贷方),持有人应向贷方提供抵押品用于借入证券; (b) 将证券(包括属于其客户的证券)借给任何人(本条例中称为借方),持有人应从借方处获得借出证券的抵押品。 (2) 第 (1)(a) 款不适用于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向合格投资者借入证券时。 S 4182011 2 (3) 就第 (1)(a) 和 (b) 段而言,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应确保提供给贷方或从借方获得的抵押品(视情况而定) ,在证券被借入或借出的整个期间,其价值不得低于所借入或借出证券的市场价值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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