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破产(费用)(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附表修订 104 破产法(第 20 章) 1998 年破产(费用)(修正案)规则 行使第 166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破产法》,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8 年破产(费用)(修订)规则,并将于 1998 年 4 月 1 日生效。附表 2 的修订。对《破产(费用)规则》(R 3)附表进行了修订: (a) 删除表 A 中的第 9 项; (b) 删除表 A 第 15 项中以债务已足额清偿为由的词语; (c) 在表 A 的第 26 项之后插入以下项目 27 在提交任何宣誓书时,对于每一页或其中的一部分,包括任何附件或与之一起制作的证物 1. 3 月 20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1998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6 日(注:此费用不适用于官方受让人或受托人提交的任何宣誓书) 提交授权文书 向注册处提交任何文件时,除非该文件已盖章本附表 针对每项撤销法定要求的申请 针对司法常务官向内庭法官提出的每项上诉(注意,该费用不适用于官方受让人的任何上诉) 32 针对每项事务陈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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