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552016 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55 号毒药法(第 234 章) 2016 年毒药(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毒药法》第 20(1)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是 2016 年毒药(第 2 号修订)规则,并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毒药规则 (R 1) 的规则 2(1) 被修订 (a),删除了可待因咳嗽制剂; (b) 在紧接持牌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持牌零售药房指根据 2016 年健康产品(零售药店执照)(G.N. No. S 3302016)颁发的药房执照中指定的场所; (c) 删除注册药房的定义; (d) 通过删除零售销售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法规 治疗产品是指卫生产品法案中归类为以下类别的保健产品该法案的第一附表。 S 5552016 2 删除和替换第 14 条规则 3. 删除毒药规则第 14 条,并用以下规则代替 完全豁免处理某些毒药的人 14. 该法案或本规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 (a)处理或管有 (i) 附表 2 第 I 组指明的任何物品; (ii) 附表 2 第 II 组第 1 栏指明的任何毒药,但该毒药包含在第二栏中与该毒药相对而指明的物品或物质中或由该物品或物质组成;或(b) 公职人员或管理局官员在执行该官员职责时代表政府进口任何毒药; (c) 根据《健康产品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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