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财产税)(修订)令 2015 S 56/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562015 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5 年第 S 56 号费用法(第 106 章)费用(财产税)(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费用法第 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 可以引用本命令如 2015 年费用(物业税)引证(修订)令。修订附表 2. 费用(物业税)令 (O 34) 附表是 (a) 删除第 (1) 项并替换以下项 ( 1) 通过 (a) (b) 当前估值清单的视频显示单元进行目视检查;或 于 紧接 检查 前 5 年 的 任何 5 年 12 月 31 日 生效 的 失效 估价 清单 .每个财产税帐户执行2.50。 (b) 删除第 (3)(a)(iv) 项第一栏中的 12(2); (c) 删除第(3)(b)项第一栏中的(a)项,代之以(a)项; (d) 在第 (4)(a) 项第一栏的一个失效估价清单之后,插入在紧接该年之前的 5 年以外的任何一年的 12 月 31 日生效的字样。要求提供信息; (e) 删除第(4)(a)项第(iv)项;和 S 562015 2 (f),在第 (4)(b) 项第一栏中的第二个和随后的失效估价清单的字样之后插入字样(在 (a) 段中提到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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