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适用国有财产的土地许可开发)通知 2015 S 411/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4112015 于 2015 年 7 月 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411 规划法(第 232 章) 规划(适用国家财产的土地授权开发)通知 2015 年段落安排 第 1.2.3.4.5.引文和开始 定义 适用国家财产的授权 授权条件 授权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适用 附表 在行使《规划法》第 21 条第 6 款赋予的权力时,国家发展部长作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规划(开发) 2015 年适用国有财产的土地授权)通知,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通知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增设和改建工程是指对适用的国有财产进行的任何增设、改建、改进或扩大。 ,并包括在适用的国有财产上建造临时结构; S 4112015 2 社区建筑、游乐中心、酒吧、幼儿中心、商业疗养院、学校、健康中心、敬老院、医疗诊所、机动车辆陈列室、夜总会、疗养院、办公室、宠物店、餐厅、商店、陈列室、体育和娱乐建筑和仓库与规划(使用类)规则(R 2)中的含义相同;适用的国家财产是指国家已授予租赁或许可但不包括除外财产的任何国家土地或国家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物包括建筑物的一部分;社区机构是指用于提供照顾或支持服务以满足任何社会福利需要的建筑物,包括庇护社区之家、戒毒中心、孤儿院、中途之家和特殊教育学校,但不包括 (a)疗养院或疗养院; (b) 仅用于接收和照顾垂死或绝症患者的建筑物;被排除在外的财产是指 (a) 保护区内的任何建筑物,在主管当局根据该法第 11 条发布的保护指南中标记为受保护的建筑物; (b) 任何已生效的未受保护古迹法 (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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