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产假福利、收养假、共享育儿假和陪产假)(修订)条例 2014 S 249/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2492014 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晚上 7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49 号《儿童发展援助法》(第 38A 章)《儿童发展援助法》(带薪产假、生育津贴、收养假、共享育儿假和陪产假)(修订)条例 2014 年行使儿童第 20 条赋予的权力发展共同储蓄法案,社会和家庭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产假福利、收养假、共享育儿假和陪产假)( 2014 年修订)条例,将于 2014 年 4 月 1 日生效。条例 4A 的修订 2.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产假福利、收养假、共享育儿假和陪产假)条例》第 4A 条(Rg 1)修改为删除第(4)款并代以以下第(4)款。 raph (1)(b) (简称前女雇员)有权向政府提出索赔,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GP ECPF 365 天 D A B;其中 GP 是前女雇员在她担任女雇员期间的总工资率,S 2492014 2 紧接孩子出生日期前 12 个月; ECPF 是前女雇员的雇主根据《中央公积金法》就女雇员 GP 有责任向中央公积金作出的供款,该供款不能从该前女雇员的月工资中收回;前D的金额为56(前女雇员第一次或第二次分娩)或112(前女雇员第三次或随后分娩); A 是女性雇员在终止雇佣关系之前完成其服务合同的天数,即前女性对雇员行使她在不工作的情况下的权利或从同一雇主处获得付款的天数该法第 9(1)、(1A)、(1B)、(1C)、(1D)、(1E) 或 (1F) 条或《就业法》第 76(1) 或 (1A)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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