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832013 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83 号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第 38a 章)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和收养假)(修订) 2013 年条例,行使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第 20 条赋予的权力,Chan Chun Sing 先生,高级国务部长,负责社会和家庭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称为 2013 年儿童发展(带薪产假和收养假)共同储蓄(修订)条例并于 2013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1 条的修订 2.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和收养假)条例》(Rg 1)第 1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由删除和领养假的字样,代之以产假、领养假、共享育儿假和陪产假。 S 2832013 2 第 2 条的修正 3. 对主体条例第 2 条进行修正 (a) 删除第 (1) 款中的休假期、净收入、非工作日和相关期间的定义,并用以下定义代替休假期,就个体经营的男性或女性而言,是指 (a) 如果个体经营的女性有权根据该法案第 9(4) 条索取收入损失,则在第 9(4)(a)、(b) 条中提及的期限或(c) 该法令,视情况而定; (b) 如果自雇妇女有权根据该法第 9(4a) 条索赔收入损失,则该法第 9(4a)(c)(i)、(ii) 或 (iii) 条所指的期限, 视情况可以是; (c) 如果自雇妇女有权根据该法第 9(4B) 条索赔收入损失,则该法第 9(4B)(c)(i)、(ii) 或 (iii) 条所指的期限, 视情况可以是; (d) 如果自雇女性有权根据该法案第 9(4C) 条要求索赔收入损失,则该法案第 9(4C)(d)(i)、(ii) 或 (iii) 条所指的期限, 视情况可以是; (e) 如果自雇妇女有权根据该法第 10a(4) 节要求索赔收入损失,则为该法第 10a(4)(c) 节所指的期限; (f) 如果自雇女性有权根据该法案第 12a(4) 或 12aB(1) 条索赔收入损失,则为第 12a(4)(d) 或 12aB(1)(a) 条所指的期限该作为,视属何情况而定; (g) 如果自雇人士有权根据法案第 12e(3) 或 3 S 2832013 net 12h(4) 要求索赔收入损失,则在第 12e(3)(a) 或 12h(4) 节中提及的期间(a) 该法令,视情况而定; (h) 如果自雇人士有权根据该法第 12K(4) 条要求索赔收入损失,则在该法第 12K(4)(d) 条所指的期间,当自雇人士作为情况可能是,不再积极从事他或她的行业、业务、专业或职业;收入是指个体经营的男性或女性从其行业、业务、专业或职业中获得的收入,减去他或她在产生该收入时发生的所有支出和费用;非工作日,就雇员而言,是指根据雇员服务合同的条款,雇员无需工作的一天(休息日或节假日除外);相关期间是指自雇男性或自雇女性休假期开始前的 3 个月,视情况而定; (b) 通过删除第 (1) 段中工作日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就雇员而言,是指根据雇员服务合同条款要求雇员工作的一天;; (c) 通过删除第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2) 款,根据条款,员工一周的工作日数应被视为该员工需要工作的天数员工的服务合同,在没有假期的一周内。...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和收养假)(修订)条例 2013 S 283/2013pdf预览版儿童发展共同储蓄(带薪产假和收养假)(修订)条例 2013 S 283/201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