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录取)(修订)规则 2014 S 264/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2642014 于 2014 年 4 月 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64 号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2014 年法律专业(准入)(修订)规则 新加坡董事会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10(1) 和 (2)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教育学院在征询法律部长和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的意见后,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用为 2014 年法律专业(录取)(修订)规则,并应2014 年 4 月 14 日开始实施。 杂项修订 2. 对 2011 年法律职业(录取)规则(GN No. S 2442011)进行了修订 (a) 删除以下条款中的首席地区法官,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州法院登记官规则 25(7)(b)、26(7)(b) 和 31(5)(c); (b) 删除附表 2 的表格 D(3) 并代以以下表格 S 2642014 2 表格 D(3) 第 31(5)(c) 条规则 31(5)(c) 出任辩护律师和律师的尽职证明(由 SOLICITORGENERAL、REGSTRAR 签发最高法院或州法院书记官长) a 我, ,州法院最高法院书记官长的副检察长,证明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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