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能力(修订)条例 2014 S 524/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5242014 于 2014 年 8 月 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24 号精神能力法(第 177A 章)精神能力(修正案)条例 2014 年社会和家庭发展部部长行使《精神能力法》第 46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本条例可称为 2014 年心智能力(修订)条例,并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条例 2 的修订 2. 2010 年心智能力条例(GN No. S 1052010)第 2 条(在本条例中提及) (a) 在护理机构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的核证副本是指公共监护人根据该法案附表 1 第 15 段认证的文件,作为其副本旨在创建持久授权书并根据该附表注册的文书; (b) 删除具名人士的定义; (c) 在规定信息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公共监护人互联网网站 httpwww.publicguardian.gov.sg;。公共监护人的网址是指 S 5242014 2 第 3 条修正案 3. 对主要条例第 3 条进行修订,删除附表 1 至第 6 条,代之以附表或公共监护人网站。 4. 主体条例第 4(1)条由第 4 条修正案修正,删除了“第一”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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