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822014 于 2014 年 3 月 1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82 号《商船法》(第 179 章)《2014 年商船(规定和水)(修订)条例》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行使《商船法》第 70 条赋予的权力,经批准交通部部长,特此引用和开始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4 年商船(供应和水)(修订)条例,并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条例 3 的修订 2。 《商船(给养和水)条例》(Rg 24)第 3 条经修订,删除第 (1) 和 (2) 款中出现的海员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船员一词。新的第 5、6 和 7 条 3. 对《商船(供应和水)规则》进行了修订,在第 4 条之后插入了以下规定 提供给养和水的注意事项 5. 船东和船长应确保:考虑到 (a) 船上船员人数以及航行的性质、性质和持续时间,船上提供在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品种方面适当的供应品和饮用水; S 1822014 2 (b) 与船上船员供应相关的不同宗教和文化习俗。要求 检查 6.(1) 船长应确保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以下检查 (a) 检查船上的食品供应和饮用水,以检查是否符合第 3、4 和5个; (b) 检查用于储存和处理食品和饮用水的所有空间和设备,以确保卫生条件; (c) 检查厨房和其他用于准备和提供膳食的设备,以确保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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