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培训、认证和配员)(修订)条例 2014 S 183/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1832014 于 2014 年 3 月 1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83 号商船法(第 179 章) 2014 年商船(培训、认证和配员)(修订)条例新加坡,经交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4 年商船(培训、认证和配员)(修订)条例,并于 4 月 1 日开始实施2014. 第 2 条的修订 2. 《商船(培训、发证和配员)条例(Rg 1)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船长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健康证明与 2014 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法案(2014 年第 6 号法案)中的含义相同; MLC 船舶是指适用 2014 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法案的船舶;删除第 11A 条 3. 删除主体条例第 11A 条。 S 1832014 2 修订第 12 条 4. 修订主体条例第 12 条 (a) 删除署长在第 (1) 段中可能指明的健康状况(包括视力和听力)和专业能力等字眼,以及代以署长指明的专业能力等字眼,并须持有健康证明书; (b) 删除署长在第 (2) 款中指明的健康状况(包括视力和听力)和专业能力,并代之以署长可能指明的专业能力,并应持有体检合格证; (c) 删除署长可能指明的健康状况(包括视力和听力)及专业能力,代之以署长可能指明的专业能力,并须持有健康证明;在第 (2A) (d) 段中删除第 (3) 段并代以以下第 (3) 段,处长可拒绝重新验证适任证书、型号等级证书或 WIG 高级船员证书(视属何情况而定),如果该证明书的持有人没有健康证明书,或署长认为他不是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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