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衍生品合约的报告)(修订)条例 2014 S 224/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2242014 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24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衍生品合同报告)(修订)条例 2014 年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129、129A、337(1)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生效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4 年证券和期货(衍生品合同报告)(修订)法规,并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实施。法规修订6 2. 《2013 年证券和期货(衍生品合同报告)条例》(GN No. S 6682013)第 6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被修订 (a),删除第 (a) 段中的次日字样。 2) 并代入下个季度的最后一天; (b) 删除第 (2)(c)(i) 和 (ii) 段中该季度的字样,并在每种情况下用第一个提到的季度代替; (c) 通过删除第 (5)(a) 款中的“成为重要衍生工具持有人”的词语并替换为满足第 (2)(a)、(b) 和 (c) 款的要求的词语。 S 2242014 2 修改第 11 条 3. 修改主体条例第 11 条,删除第 (1) 和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1) 款 在符合第 (3) 款的前提下,在 2014 年 11 月 1 日之前,根据法案第 125 条,指定衍生品合约无需报告附表 1 中规定的任何对手方信息,如果 (a)附表5指明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附表5指明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对他施加的任何要求; (b)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对其施加的要求,允许他仅在指定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对手同意的情况下报告交易对手信息,他已作出合理努力,但无法获得此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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