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过境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修订)条例 2018 S 864/2018
1 S 8642018 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8 年第 S 864 号保险法(第 142 章)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修订)条例 在行使《保险法》第 52(1A) 和 64 条赋予的权力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8 年保险(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和过境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修订)条例,并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附表一的修订2. 对《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过境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条例》(Rg 14)的第一附表进行了修订,在第 1 项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项。签署国的国家或地区或已加入 2018 年 3 月 8 日在圣地亚哥签署的跨太平洋全面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已对其生效。和进步协议 S 8642018 2 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制定。 ONG Chong TEE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董事总经理。 CMI IB 012018; AGLEGISSL14220155 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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