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752013 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75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2013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驾驶执照)(修订)规则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48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3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驾驶执照)(修订)规则,并于 2013 年 5 月 1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规则 2(1)修订道路交通(机动车、驾驶执照)规则(R 27)(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在临时执照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注册医生是指根据以下规则注册的人《医疗注册法》(第 174 章),包括根据该法第 72(1) 条被视为如此注册的人;。第 3A 条的修订 3. 主要规则第 3A 条现予修订,删除第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2) 款 警务处副处长可在持有人达到第 ( 1),要求持有人自费,由 (a) 注册医生或来自 S 2752013 2 副警务处处长等类别的注册医生证明其身体和精神上适合驾驶汽车可在该规定中指明; (b) 如果警务处副处长没有指明,则持有人选择的注册医生。...
道路交通(机动车、驾驶执照)(修订)规则 2013 S 275/2013pdf预览版道路交通(机动车、驾驶执照)(修订)规则 2013 S 275/201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