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3 S 463/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4632013 于 2013 年 7 月 2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63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对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3 行使第 86(3)、95 条赋予的权力(1)(b)、100、337 和 341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法规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证券和期货(金融和保证金要求) 2013 年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第 2 号修订)条例,将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开始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证券和期货条例第 2(1) 条(资本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市场服务许可证)条例(Rg 13)(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 (a) 删除了出现在质量定义中的指定票据交换所一词开立信用证,并在每种情况下用经批准的票据交换所代替; (b) 删除合格次级贷款定义的 (h) 和 (k)(iii) 段中的指定票据交换所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用核准票据交换所代替。 S 4632013 2 第 7 条的修订 3. 主要条例第 7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1)、(4A) 和 (5)(b) 段中指定票据交换所的字样,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为认可的票据交换所; (b) 删除第 (3) 和 (4)(a) 段中的指定票据交换所,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以核准票据交换所; (c) 删除第 (3) 款中出现的任何地方的字词或指定的票据交换所,并在每种情况下用文字或核准的票据交换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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