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第 2 号修订)条例 2008 S 375/2008
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第 2 号修订)条例 200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修订附表 3 第 375 号修订附表 375 证券和期货法案(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对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08 行使证券和期货第 86(3)、100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8 年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第 2 号修订)法规,并应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附表一的修订 2. 证券及期货附表一(财务及保证金 R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要求)条例 (Rg 13) 是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通过在表中的第 (5) 项之后插入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第(5A)项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 100 万 修订附表三 3. 《证券和期货(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持有人的财务和保证金要求)条例》附表三第 6(2) 段通过删除 (e) 项并代以以下项( e) 根据该法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从事证券交易或期货合约交易,或基金管理或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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