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终身收入计划)(第 3 号修订)条例 2012 S 688/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6882012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晚上 7 点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88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终生收入计划)(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12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27Q 条赋予的权力,高级部长陈传进先生国家人力资源部长负责,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中央公积金(终身收入计划)(第 3 号修订)条例,并应生效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 2 条的修订 2. 《2009 年中央公积金(终身收入计划)条例》(GN 编号 S 3932009)(在本条例中称为主条例)第 2 条的修订 (a) 由在紧接年金计划、保费、相关年龄、相关成员和计划的定义之后,就发给相关成员的年金计划,插入以下适用年龄的定义,是指s (a) 如果相关会员不是适用会员,则根据该法第 15(7) 条在年金计划签发时适用于他的规定年龄,或在年金计划签发时他的年龄,以较高者为准; (b) 如果相关成员是适用的成员 (i) 在任何情况下,在相关成员年满 60 岁之前通知董事会(以董事会可能要求的方式),S 6882012 2,会员是适用会员,并且已向他发放年金计划,年满 60 岁; (ii) 在任何情况下(以董事会可能要求的方式)通知董事会,在有关成员年满 60 岁之后,如果他的指定年龄高于 60 岁,在他年满他的指定年龄,他是适用的成员并且已向他发出年金计划,他在董事会收到通知的月份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的年龄,或年金计划时的年龄发行,以较高者为准; (i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有关成员的指定年龄或年金计划签发时的年龄,以较高者为准; (b) 删除租赁回购计划定义中的该名称; (c) 通过在紧接法院命令和配偶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就适用的成员而言,指明年龄,是指 (a) 对于在 1 岁之前达到 55 岁的成员的情况1999年1月,60岁; (b) 对于在 199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之前年满 55 岁的会员,则为 62 岁; (c) 对于在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前年满 55 岁的会员,年龄为 63 岁; (d) 对于在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年满 55 岁的会员,则为 64 岁;或 3 S 6882012 (e) 如果会员在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年满 55 岁,则为 65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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