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充值计划)(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2 S 262/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2622012 于 2012 年 6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62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补充计划)(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2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特制定下列条例引述及施行 1.本条例可引称为《2012年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补足计划)(第2号修订)条例》,自2012年起施行2012 年 6 月 1 日。 条例 3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最低额充值计划)条例 (Rg 3) 第 3(1) 条的修订通过在以下定义付款的定义之前插入,年金计划具有与该法令第 27J 条中的含义相同;经批准的年金是指从保险公司购买并经董事会批准的年金;认可银行指董事会批准的任何银行; S 2622012 2 删除和替换第 10B 条和新的第 10C 和 10D 条 3. 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补足计划)条例第 10B 条被删除,并代之以下列规定在 198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年满 55 岁的人存入经批准的银行 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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