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会计和审计)条例 2011 S 89/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2011 年慈善机构(账目和审计)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账目报表 4 年度审计或账目审查 5 撤销 与某些慈善团体账目报表审计和审查有关的附表要求 否. S 89 慈善法(第 37 章) 2011 年慈善(会计和审计)条例 为行使慈善法第 13(1)、14(1) 和 48(1) 条赋予的权力,社区发展部长,青年和体育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1 年慈善(会计和审计)条例,并于 2011 年 3 月 1 日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1 年 3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定义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出现相反的意思,公司是指根据 th 注册的公司e 公司法 (Cap. 50);公共会计师的含义与《会计师法》(第 2 章)中的含义相同。 (2) 就该法案和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而言,对于非公司的慈善组织而言,财政年度是指 12 个月的期限,或作为更改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日期的过渡措施慈善组织的年份,该慈善组织可能采用的其他不超过 18 个月的期间。账目报表 3.(1) 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就慈善组织的每个财政年度准备一份由至少 2 名管理委员会成员代表他们签署的账目报表,并包含 (a)显示慈善组织在财政年度内的收支情况的收支帐目; (b) 显示慈善组织在财政年度结束时的资产、负债和资金的资产负债表; (c) 对用于编制账目的会计政策的解释; (d) 与慈善团体的各种资金有关的交易详情和状况; (e) 关于 (i) (ii) 由于捐助者施加的限制,必须或可能如何使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金的说明;收入和支出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信息之间的关系和分析; (f) 解释、扩展或提供与收入和支出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信息相关的情况或其他有用信息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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