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172011 于 2011 年 6 月 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17 人民协会法(第 227 章)人民协会(社区发展委员会)(修订)规则 2011 年人民协会法第 9(a) 和 (b) 节赋予的权力,人民管理委员会协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1 年人民协会(社区发展委员会)(修订)规则,并应视为已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生效。修订附表 2。修订人民协会(社区发展委员会)规则(R 2)附表一(a)删除第 1 项第一栏中的 Hong Kah 字样,代以 Hong Kah North、Pioneer、Yuhua 字样; (b) 删去第 2 项第一栏的义顺中和义顺东字样,代之以义顺和义顺字样; (c) 删除第 3 项第一栏中的 Yio Chu Kang、BishanToa Payoh、Jalan Besar 等字,代之以 BishanToa Payoh、MoulmeinKallang、Radin Mas、Sengkang West、黄埔; (d) 在第 4 项第一栏的 Tampines 一词之后立即插入 Punggol East; (e) 删除第 5 项第一栏中的 MacPherson 一词,代之以 Mountbatten 一词。 S 3172011 2 储蓄和过渡条款 3。...
人民协会(社区发展委员会)(修订)规则 2011 S 317/2011pdf预览版人民协会(社区发展委员会)(修订)规则 2011 S 317/201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