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则(第 3 号修订)规则 2011 S 224/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1 S 2242011 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224 最高法院法(第 322 章) 2011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行使《最高法院法》第 80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根据任何成文法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我们,规则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1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1 年 5 月 3 日生效。第 1 号命令的修订 2 . 法院规则 (R 5) 的第 1 号命令(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在规则 8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结构,即亲自提及当事人等(O. 1, r. 9) 9.(1) 在本规则中,就任何相关事宜或程序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提及亲自起诉或行事的人、原告或当事人,亲自出庭、辩护或行事的被告或当事人,向上诉人或上诉人提出rs, 未出庭或未出庭或亲自行事或亲自行事的人,包括根据法院根据第 (2 );公司或 (i) a (ii) 根据法院根据第 (3) 款给予的许可,由非法人协会的一名 S 2242011 2 协会的官员代表的非法人协会(合伙企业或注册工会除外); (iii) 根据《工会法》(第 333 章)第 26(6) 条由工会官员代表的注册工会; (b) 提及任何此类人、原告、当事人、被告、上诉人、被告人或诉讼人的任何行为包括 (i) 在任何情况下,该人、原告人、当事人、被告人、上诉人、被告人或诉讼当事人是(a)(i)节提述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述该节提述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高级人员所做的事情; (ii)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人、原告、当事人、被告、上诉人、答辩人或诉讼人是 (a)(ii) 项所指的非法人协会,则提及该非法人的官员所做的事情该分段提述的协会; (iii) 在该人、原告人、当事人、被告人、上诉人、答辩人或诉讼人是注册工会的任何情况下,提及该注册工会的官员所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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